被留置后的最轻处理(公职人员被留置后一定会判刑吗)

  留置被调查人后,不一定就非得要追究其刑事责任,也可以只给予被调查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。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。在特殊情况下,可以延长一次,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。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,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。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,应当及时解除。

  公职人员留置后是否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?这是压在被调查公职人员心里边的大石头:一旦被判刑,开除党籍是必然的,很有可能公职也保不住,相关待遇就更不用说了;也是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头顶上的紧箍咒:把人给留置了,结果移交不出去,或者免于刑事处罚,那是对审查调查组工作的否定,不仅丢面子,甚至还可能被追责。

  不一定!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的具体情形: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,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,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,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,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:

  (一)涉及案情重大、复杂的;

  (二)可能逃跑、自杀的;

  (三)可能串供或者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的;

  (四)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。

 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,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。

  留置场所的设置、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”

  可见,留置的前期条件是: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“。涉嫌犯罪这个好理解,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是什么意思呢?

  参照相关规定,”严重职务违法“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,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,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。

  我们知道,政务处分的种类有警告(六个月)、记过(十二个月)、记大过(十八个月)、降级(二十四个月)、撤职(二十四个月)、开除六种,只要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,可能被给予撤职、开除处分的,就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。

  由此可见,留置被调查人后,不一定就非得要追究其刑事责任,也可以只给予被调查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。

  不一定!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,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,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,且涉及案情重大、复杂的,或可能逃跑、自杀,或可能串供,或可能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、或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”,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,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。

  所谓“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”,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:1.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法犯罪事实;2.有证据证明该违法犯罪事实是被调查人实施;3.证明被调查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。

  部分违法犯罪事实,既可以是单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,也可以是数个违法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。办案实践中,被调查人贪污受贿数笔钱款,监察机关通常只要查实其中一笔(超过3万),即可办理留置措施!

  ”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“,重要问题是指什么?指对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,在定性处置、定罪量刑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事实、情节及证据。

  由此可见,如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及证据已经查实,并且没有“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重要问题”,那就没有必要采取留置措施。

  不一定!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,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。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,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。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,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。

 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。在特殊情况下,可以延长一次,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。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,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。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,应当及时解除。

 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,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。被留置后的最轻处理(公职人员被留置后一定会判刑吗)插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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